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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某某员会、福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6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龙海区某某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龙海区某某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与上诉人福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3)闽0681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某某公司向某某委会支付维修费用92582.43元;2、驳回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3、本案鉴定费用64875元均由某某公司承担;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事实,涉案工程屋面防水是由于某某公司施工的屋面顶板产生裂缝才需要拆除重新施工,所以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的修复费用应由某某公司承担。某某委会与某某公司签订《龙海市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把涉案的便民服务中心的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施工,但是工程竣工后就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便民服务中心屋面出现裂缝大面积漏水,某某公司虽有对屋面进行了重新维修并且对楼层板面增加做了防水层。但过后,涉案工程屋面顶板又产生大量裂缝,导致屋面漏水无法使用。根据《福建某乙公司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意见,要修复屋面裂缝,必须要拆除防水层,裂缝修复完毕以后再对防水层重新施工,故对防水层重新施工的费用应由某某公司承担。二、在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未被彻底修复之前,质量保证金不应返还。案涉工程的质保期虽已届满,但涉案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修复完毕,某某公司仅以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为由主张返还质保金,不应得到支持。三、本案的鉴定费用应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如前所述,涉案工程是因某某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才需重做防水层,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某公司应承担屋面防水层的修复费用,故关于防水层部分对应的鉴定费用应由某某公司承担。 某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某某委会的诉讼请求,支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的屋面防水层不在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某某公司不承担修复责任,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不当。2、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费应由谁主张、谁负担,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承担鉴定费59893.34元错误。3、一审判决某某委会返还某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9925.43元完全正确,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三点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最长只是2年,某某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某委会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屋面防水层不在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修复责任,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不当,应予纠正。1、案涉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且经审核造价认定,某某委会亦盖章确认,某某委会自始未对质量提出异议,足以证明某某委会对工程质量的认可。2、涉案工程的屋面防水层不在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某某公司不承担修复责任。根据招标文件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业主提供的图纸,无屋面防水层施工内容。项目结算价中也未产生屋面防水费用。故《造价鉴定意见书》中“4、011607003001项目名称:屋面附着层拆除”及“项目编号011604002004,立面抹灰层,外墙裂缝处理”,不在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内,且已超过保修期,该费用应由某某委会自行承担。3、根据某某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陈述,无法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是由某某公司施工原因造成。在某某公司进场之前,便民服务中心一楼早已施工完毕,且有多处严重的裂缝,即使存在某某委会所述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如地基沉降、保养不当等,也超过保修期。二、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费应由谁主张、谁负担,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承担鉴定费59893.34元错误。1、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委会申请鉴定应由其自行承担。2、某某委会在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维修部位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为内容,系某某委会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而不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即使某某公司需要承担鉴定费,但是修复方案的鉴定费也不应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所鉴定的修复方案并非全部是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费用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显失公平。 某某委会辩称,一、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涉案工程虽然经过四方验收,但交付以后就出现楼板裂缝、渗水无法使用的情况,案经鉴定,明确涉案工程存在“房屋墙面裂缝、墙面脱落、房屋顶板裂缝渗水、外墙裂缝”等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声称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法不能成立。某某委会早在2021年1月份之前就向某某公司提出交涉,某某公司亦有对屋面进行重新维修,并且对楼层板面增加做了防水层,且在某某公司起诉某某委会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某某委会在庭审中也多次提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超过保修期的说法不能成立。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未使用状态,某某委会也在一审时提供了一层农贸市场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排除了某某公司所谓地基沉降等其他因素导致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都是由某某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某某公司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二、本案两次的鉴定费用合计64875元均应由某某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处理结果依职权判决。本案是因某某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修复,某某公司未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才产生诉讼纠纷,所以本案鉴定费用的损失应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 某某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委会支付维修费用暂定10万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诉讼费、鉴定费用、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某某委会返还某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9925.43元及延迟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4月29日,某某委会(发包人)与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龙海市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委会将“龙海市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以施工图纸、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审核书及编制说明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签约合同价为919116.32元,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项目结算经审核且项目档案资料按有关要求全部归档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结算总价款的3%扣留,工程保修期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某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开工,2020年2月1日竣工,并将工程项目资料13项移交给某某委会,某某委会在《工程资料归档移交单》的接收人上盖章确认。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某某委会送交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2020年5月12日,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核定价值为997514.42元,某某公司和某某委会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盖章确认。2021年4月7日,某某委会支付给某某公司工程款275734.80元,剩余工程款经某某公司催讨未果,双方发生纠纷。某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诉至一审法院,2021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闽068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委会支付给某某公司工程款691854.19元(已经扣除3%即29925.43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某某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民终5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20日,某某委会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委会向某某公司主张修复费用等,某某公司反诉主张讨回工程质量保证金,某某委会申请对某某公司施工建设的“漳州市龙海区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的房屋墙体、屋面、墙面等所需维修部位的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并预付鉴定费52875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委托福建某乙公司进行鉴定。双方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撤回起诉和反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闽0681民初4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分别准许双方撤回起诉和反诉。福建某乙公司就修复方案继续进行鉴定。2023年1月12日某某委会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2023年4月24日福建某乙公司作出天评司鉴(2022)建鉴字第A04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的修复方案为:“房屋主要存在问题:房屋墙面存在裂缝;房屋墙面存在面层脱落现象;房屋二层顶板存在裂缝、渗水等现象;房屋墙体窗户玻璃存在损坏;房屋的窗户框边与墙体之间存在缝隙;房屋外墙存在裂缝。并分别提出修复方案建议。”双方未能在该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8月15日某某委会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4日某某委会申请对“漳州市龙海区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根据维修方案所需的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并预付鉴定费12000元。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某丙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12月12日福建某丙公司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鉴定结果为:根据鉴定材料及福建某乙公司《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如下:漳州市龙海区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根据维修方案所需的维修费用为122908.69元。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2024年1月8日福建某丙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鉴定结果:漳州市龙海区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根据维修方案所需的维修费用为92582.43元。鉴定意见中关于屋面附着层拆除项目即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拆除、重新施工:铲除卷材防水层9663.22元;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平面)35382.99元;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立面)3051.54元;水泥砂浆楼地面面层22150.16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龙海市某某镇某某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虽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某某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双方就案涉工程的保修范围、维修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分别就维修方案、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从维修方案看,案涉工程主要问题是屋面、墙面存在裂缝、渗水及外墙存在裂缝等情况,属于施工人某某公司保修义务范围。根据修复费用鉴定意见针对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修复费用情况,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可知,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平面)35382.99元;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立面)3051.54元,合计38434.53元。因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单项非某某公司合同内的施工范围,该部分费用应由业主某某委会自行承担。故某某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为:92582.43元-38434.53元=54147.9元。因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某某公司主张讨回工程质量保证金29925.43元,可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因其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负担问题,因某某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产生的修复方案的鉴定费用5287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另,修复费用的鉴定费用12000元,根据修复费用分担比例予以确定,即某某公司负担7018.34元(54147.9元/92582.43元*12000元=7018.34元),某某委会负担4981.6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委会支付维修费用54147.9元;二、某某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9925.43元;三、驳回某某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某某委会负担573元,某某公司负担5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4.07元,由某某委会负担137.03元,某某公司负担137.04元。鉴定费64875元,由某某委会负担4981.66元,某某公司负担59893.34元。 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委会主张的维修费用能否成立;二、某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能否成立;三、本案的鉴定费如何承担。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某某委会主张的维修费用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质量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存在“房屋墙面裂缝、墙面脱落、房屋顶板裂缝渗水、外墙裂缝”等质量问题,上述质量问题,属于某某公司的保修范围,某某公司负有保修义务。但根据质量修复方案,针对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修复费用情况,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可知,该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单项非某某公司合同内的施工范围,故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平面)35382.99元、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立面)3051.54元,合计38434.53元,应由某某委会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某某公司应承担的修复费用为54147.9元(92582.43元-38434.53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三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涉案工程于2020年2月1日竣工验收,至诉讼时已满2年,且本院已对某某公司应承担的修复义务及修复费用进行认定,故某某委会应退还某某公司质保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三、关于鉴定费负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涉案工程涉及的质量问题,属于某某公司应承担的保修义务,但修复方案中的二层露天屋面防水层单项非某某公司合同内的施工范围,不属于某某公司的修复内容,一审关于鉴定费的判决系在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过错程度,并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委会与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8元,由上诉人漳州市龙海区某某员会负担885.4元,上诉人福建某甲公司负担129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