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352号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锦州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50681B28376931M。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GJ-14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35056。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外另行协商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请求,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