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9485号
原告:北京京空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空港天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空开关厂与被告北京空港天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空开关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空开关厂撤诉。
审判长玄红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