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巫溪县某局,巫溪县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3620号
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某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巫溪县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某局、巫溪县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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