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巫溪县某委员会,巫溪县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3517号 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某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巫溪县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某局、巫溪县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