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4民初885号
原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穗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黔东南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该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三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穗县财政局、三穗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2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