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7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附**留学生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1828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0362.48元、加班工资937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降薪行为不违法,不构成克扣上诉人工资的情形系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对公司不同员工的调薪幅度存在巨大差异,降薪行为具有歧视性和惩罚性。被上诉人目的是通过降薪迫使上诉人主动辞职,达到精简人员的目的。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降薪行为合理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就降薪协商一致,也未召开职工大会讨论的情况下,下调上诉人工资。因被上诉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未经过法定程序降低上诉人工资,系程序违法且被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合法降薪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工会同意降薪的证据,开庭后才提交该证据。该证据系开庭后制作,应举证证明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一审法院在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合法有效系程序违法。 辉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辉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0362.48元。 辉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辉腾公司不向**支付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乙方)与重庆辉腾光电有限公司(甲方,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试用期3个月;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嵌入式软件工程师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8小时/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实际经营效益,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完成甲方规定工作内容后,按“以岗定薪、多劳多得、岗变薪变、同工同酬”原则自主确定员工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乙方工资实行月薪制,经双方协商,乙方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其他薪酬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在合同期间,乙方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均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予以认同并愿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单位公告栏上张贴,内部局域网信息平台公布,集体培训和宣讲,发送至乙方电子邮箱。 **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的《对私客户账户明细》显示:辉腾公司按月向**转账汇款个人工资、奖金收入,其中,2018年11月12日11333.74元,2018年12月10日11873.74元,2019年1月10日12219.34元,2019年1月28日5907.30元,2019年2月15日12183.80元,2019年3月11日12201.57元,2019年4月10日12201.57元,2019年5月10日12201.57元,2019年6月11日12565.65元,2019年7月11日12142.25元,2019年8月14日12431.04元,2019年9月10日12178.35元,2019年10月12日9927.95元。 2019年10月16日,**以辉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辉腾公司向**支付2019年9月克扣的工资2456元;(二)辉腾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周末9天加班工资合计11007.95元;(三)辉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0362.48元;(四)辉腾公司向**支付代通知金13454.16元。2020年1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辉腾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937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克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辉腾公司不服加班工资的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15日,**签署《员工辞职申请表》一份,载明:姓名**,部门研发部,辞职申请时间2019年11月14日,岗位嵌入式软件工程师,入职时间2017年3月27日,办理手续时间2019年11月15日,辞职原因不接受降薪。当日,辉腾公司签章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先生原系我公司研发部嵌入式软件工程师岗位,在职时间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1月15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 庭审中,**举示工资条原件十张,拟证明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组成情况及降低工资的金额。工资条显示:2018年年终奖发放明细:工资12180元、职级6级14档、入职时间2017年3月27日、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履约奖金6090元、应缴个税182.70元、实际发放金额5907.30元;2019年1月工资:基础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2876元、保密工资3000元、话费补贴400元、交通补贴150元、午餐补贴300元、绩效小计3654元、其他补贴600元(上述合计12780元),扣减小计596.20元,实发总额12183.80元;2019年2月、3月、4月工资组成与2019年1月上述工资组成完全相同,扣减小计均为578.43元,实发总额均为12201.57元;2019年5月、6月、8月工资组成除其他补贴为1000元外,其余组成项目与2019年1月至4月上述工资组成相同(每月工资合计13180元),2019年5月扣减小计614.35元,实发总额12565.65元,6月扣减小计1037.75元,实发总额12142.25元,8月扣减小计1001.65元,实发总额12178.35元;2019年7月工资,除岗位工资为3176元、话费补贴100元外,其他项目与2019年5月、6月、8月工资组成相同(工资总额为13180元),扣减小计748.96元,实发工资12431.04元;2019年9月工资:基础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4924元、保密工资3000元、其他补贴1000元(上述合计10724元),扣减小计796.05元,实发总额9927.95元。辉腾公司对工资条的三性不予认可。 **举示辉腾公司《TQ-HRAD-016关于2019年度工作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打印机一份,《考勤记录表》原件一份,拟证**腾公司安排**加班的事实。《TQ-HRAD-016关于2019年度工作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显示:2019年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已经下发,为确实保障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公司决定每周一至周五全员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完成工作、业绩指标,其他相关工作则安排至星期六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培训、会议及相关活动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以间隔一周上一天周六的单/**方式循环进行,一周单休,周六上班,用于学习、培训、会议及相关活动等工作,下一周**,再下一周单休,如此循环往复,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智能跳***至下周;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2日为周六,即应正常上班;由人事部统筹负责涉及全员的学习、培训、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工作安排,由总经办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会议方面的安排,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剩余时间的部门内部的学习、培训、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工作安排,重点进行每部管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考勤记录表》显示:2019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13日、5月18日、6月22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均为周六)存在上下班打卡记录,3月31日(周日)为团建。辉腾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辉腾公司举示辉腾公司2016年至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原件一份,拟证**腾公司经营状况困难。该报表显示:2016年营业收入56121329.71元,净利润9421171.83元;2017年营业收入72015928.22元,净利润12082268.64元;2018年营业收入38251677.70元,净利润-163821.38元;2019年营业收入32913434.27元,净利润-2285520.47元。**不认可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辉腾公司举示《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原件一份、《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原件一份、《情况说明》原件一份,拟证**腾公司因经营困难,经工会讨论通过,同意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薪酬仍高于合同约定。《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显示:2019年8月20日,工会委员会、各中心、各部门,由于公司受市场大环境影响,业务下滑,经营困难,为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决定进行全员调整薪酬福利,调整幅度将结合个人工作岗位职责与工作成效而定。附2019年财务半年报数据,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85.09%,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593.30%,本通知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执行。《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显示:2019年8月21日,***等五人审议5票赞成通过《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等五人及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签章确认。《情况说明》显示: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公会委员会提出审议《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的请求,本公会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公会委员会进行表决,全票赞成通过了《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2019年8月22日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该说明尾部签章确认。**质证认为,不认可真实性,该组证据是辉腾公司单方制作,未与**进行协商沟通。 辉腾公司举示工资统计对比表一份,银行《对公客户账户明细》原件一份,拟证明本案涉及的辉腾公司调整福利待遇针对全体员工,**公开。该组证据显示辉腾公司大部分员工2019年9月、10月的工资较之前存在降薪的情况。**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显示不是全员降薪,存在工资上涨的情况,即便降薪是针对全体员工,辉腾公司擅自降薪也是违法的。 辉腾公司举示《员工手册》原件一份、《员工手册职工大会表决表》原件一份、《薪酬管理制度》原件一份、薪酬管理制度网上公示截图打印件一份,拟证**腾公司本次对员工的薪酬调整是按公司制度进行,程序合法,是公司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员工手册》显示:封面时间为2014年6月9日;公司根据工作和个人发展实行单**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公司按指纹考勤为主作为员工的出勤天数;公司根据岗位、技能和员工业绩确定员工的薪酬,工资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构成,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浮动部分为员工绩效奖金、全勤奖金、岗位补助、相关补贴、业绩提成等。《员工手册职工大会表决表》显示:表决名称员工手册各项规定,表决结果均为赞成,二十二人签名,无**签名。《薪酬管理制度》显示:公司实行三种薪酬模式:职能类岗位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制,销售类岗位员工实行业绩提成制,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和生产部实行项目负责制;薪酬结构:固定收入含岗位标准工资、保密费、行政补贴(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浮动收入含绩效奖金、业绩奖励、特别奖含总经理特别奖、公司效益奖,年度福利含法定福利、公司自定福利;公司的薪酬总额发放依据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总额设计,采取税前薪酬制,员工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缴纳,在亏损情况下,公司有权提出对相关员工进行薪酬及福利待遇调整或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编制的调整,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人事行政中心制订,经总经理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试运行半年,不足之处由人事行政中心进行必要的修订,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尾部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薪酬管理制度网上公示截图显示:薪酬管理制度于2018年9月26日上传于公司内网平台。**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系辉腾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不具有证明力,员工手册及职工大会表决表没有时间,也没有**签字,表决表上签字人员**多数不认识,对工资进行调整,必须经全体员工表决通过并公示,辉腾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辉腾公司双方一致认可如下事实:辉腾公司员工共30余人,主要经营业务是光伏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辉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辉腾公司不存在裁减人员的情况;辉腾公司调整员工薪酬的决定征得了工会同意,未征得包括**在内的全体员工同意,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已于2019年8月29日在辉腾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所有员工均已知晓;辉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放工资,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除《对私客户账户明细》显示的工资外,辉腾公司未向**支付其他工资;**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每月应发工资为12780元、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每月应发工资为13180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上班。 **称,**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保密工资、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技术津贴组成,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为中级职称,2019年后为高级职称,工资增加400元,工资条上显示为其他补贴,因个税发生变化,所以实发工资也有变化;**2019年9月、10月每月应发工资为13180元。辉腾公司称,**的工资组成没有技术津贴,**所称其余组成属实,其中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属于福利津贴,在工资调整时,仅仅调整了福利津贴,工资总额根据当月绩效工资有变化,其他工资相对稳定;**2019年9月、10月每月应发工资为10724元。 **称,辉腾公司举示的工资统计对比表中列明的员工大部分是辉腾公司员工;辉腾公司只公示了《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该通知没有薪酬调整标准的说明,没有公示其他文件。辉腾公司称,辉腾公司举示的工资统计对比表中列明的员工都是辉腾公司员工;辉腾公司此次降薪程序: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拟定调薪方案上报工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审议,再上网公示,最后执行。 **称,《TQ-HRAD-016关于2019年度工作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是从辉腾公司网站打印,《考勤记录表》是通过辉腾公司考勤机及手机APP下载打印,2019年8月以前是指纹打卡,2019年8月以后开始手机APP扫码打卡;**加班期间的的工作内容基本是公司内部培训,培训内容是与公司相关的产品学习培训、会议及相关活动,2019年3月30日、3月31日是团建拓展训练和总结大会,其余时间是学习培训及会议,主要学习光伏电站安装计算相关知识、公司内网办公系统的使用、其他厂家逆变器的相关知识,党政文件、文化建设、体育项目都不是周末开展的,是平时工作日的中午和下午下班后的活动;周末加班公司要求必须参加,如不参加按缺勤处理;**主张加班费的加班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3月30日、3月31日、4月13日、5月18日、6月22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共计9天,依法计算出加班工资为11007.95元,因金额差异不大,认可仲裁裁决的加班费9377元。辉腾公司称,辉腾公司考勤是指纹打卡方式,今年开始使用APP,庭后5个工作日向法庭提交对**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的考勤记录,逾期未提交由法院认定(辉腾公司未提交考勤记录);周末确实存在安排员工进行学习、团建、拓展训练、爱国主义宣传等活动,但是并未要求必须参加,也没有员工因未参加活动被扣发工资的情况,学习也不是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内容,而是提升职工素质的学习内容,例如体育项目、政府党政文件、文化建设等。 一审法院认为,**、辉腾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对**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辉腾公司双方争议焦点在**腾公司对**实施的降薪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外,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下,亦享有合理合法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辉腾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除基本工资外,其他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辉腾公司公布实施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了员工的薪资构成,且规定了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调整薪酬及相应程序,该制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出现连续亏损的情况下,辉腾公司按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全员降薪,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辉腾公司的全员降薪行为是为了适度降低成本度过难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得以存活,将来才可能更好地为员工提供薪资福利保障,**作为员工可给予理解。辉腾公司对**的降薪行为,并非针对**个人,固定工资部分总和并未降低,且降薪后的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水平,降薪幅度不至于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具有合理性。故辉腾公司对**的降薪行为合理合法,依法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以不接受降薪为由提出辞职,而辉腾公司的降薪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克扣**工资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周末加班工资问题,**、辉腾公司双方争议焦点在**腾公司是否安排**周末上班及周末上班学习、团建等活动是否属于加班。**举示的作息时间调整通知、考勤记录,与辉腾公司举示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作息时间及考勤方式具有一致性,辉腾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予以否定,故对**举示的该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可以证**腾公司安排**2019年3月16日、3月30日、3月31日、4月13日、5月18日、6月22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共计9天周末上班参加学习、培训、会议和相关活动。从作息时间调整通知内容看,辉腾公司安排的周末学习培训等活动,具有强制性,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且活动内容与工作直接相关,有利于为单位创造价值,应视为安排加班,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举示的工资条,实发金额与双方认可的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吻合,一审法院对工资条真实性予以确认。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按该工资条所载明的当月应发工资计算,即2019年3月、4月工资为12780元、5月至8月为13180元,**主张的加班工资天数,2019年3月、4月共4天,5月至8月共5天,故辉腾公司应向**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0760.49元(12780元÷21.75天×4天×200%+13180元÷21.75天×5天×200%)。**认可仲裁裁决金额937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周末加班工资9377元;二、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二审中,上诉人**举示被上诉人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迫于无奈进行了降薪,但该公告证明,被上诉人**不属实。被上诉人质证后认为是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是真实的,该公告是2018年的,本案纠纷在2019年。上诉人**还举示一份工资统计表,拟证明上诉人调薪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个人调幅不一致,不公平。被上诉人对该统计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调薪不是平均主义,只能相对公平。上诉人举示的两份证据系打印件,无被上诉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又不予认可,故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辉腾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降低上诉人薪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系无故克扣上诉人工资的行为;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降薪为由辞职,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被上诉人降低上诉人薪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系无故克扣上诉人工资的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约定,“甲方根据国家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实际经营效益,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完成甲方规定工作内容后,按“以岗定薪、多劳多得、岗变薪变、同工同酬”原则自主确定员工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乙方工资实行月薪制,经双方协商,乙方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其他薪酬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在合同期间,乙方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均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予以认同并愿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单位公告栏上张贴,内部局域网信息平台公布,集体培训和宣讲,发送至乙方电子邮箱。”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薪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大会表决,上诉人也认可《薪酬管理制度》由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故《薪酬管理制度》可以作为解决双方薪酬待遇纠纷的依据。《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薪酬总额发放依据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总额设计,采取税前薪酬制,员工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缴纳,在亏损情况下,公司有权提出对相关员工进行薪酬及福利待遇调整或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编制的调整,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示了工会会议纪要、工会说明以及关于全员调整薪酬福利的通知和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证明了被上诉人公司调整员工薪酬待遇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薪酬待遇的调整不仅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且上诉人降薪后的工资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实施的降薪行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合理、也不合法,系无故克扣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一审法院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系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降薪为由辞职,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诉人以不接受降薪为由提出辞职,而被上诉人的降薪行为并不违法,不属于无故克扣上诉人工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经过法定程序,未与其协商一致降低其薪酬,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