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3721号
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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