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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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23民初2239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145512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