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70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叶强五金机电门市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叶强五金机电门市于2023年11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叶强五金机电门市支付所欠货款45500元及违约金227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00元、执行费630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主动向本院执行局账户缴纳49405元,上述案款48775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叶强五金机电门市,执行费6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