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4民初526号
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飞达现代物流建材城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江陵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134号。
负责人:***。
第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签收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陵县妇幼保健院、第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5月19日,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陵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6.5元,由原告江陵县帆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