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2民初1436号之一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3-1号(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支农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提供)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00元,减半收取2,729.00元,保全费1,906.00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