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2民初1436号之一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3-1号(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支农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提供)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00元,减半收取2,729.00元,保全费1,906.00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