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2194号之一
被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274.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