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1381号 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11幢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1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8元减半收取74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