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802行初60号
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89019002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湖城市商业广场6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858,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凌云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3603524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712735X3,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00号第三层东。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衢州市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4月25日,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琚晓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