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346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实业(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荔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8TQ0CQ9M。
法定代表人:GOHCHYEBOON。
原告***与被告**实业(漳州)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