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156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顺昌桥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