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636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2月18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