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636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2月18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