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2689号
原告: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8003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452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8年7月10日,原告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