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4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邱县***镇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交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166793.04元及利息1048055元(以2166793.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止)。本案执行费345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1年11月27日、2022年月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3、2022年5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5月23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214848.04元。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