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28民初503号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给付佰汇电缆有限公司400994元电缆款及逾期付款损失26164元共计427158元。庭审前,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35715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1日前***从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缆,经对账核实,***尚欠佰汇电缆有限公司500994元的电缆款,此事实有***亲笔签字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已给付10万元,尚欠400994元,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给付佰汇电缆有限公司70000元,佰汇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销电缆,因从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缆形成欠款。2018年2月21号,经双方对账,尚欠佰汇电缆有限公司电缆款500994元,***向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对账后,***于2018年3月9日给付40000元,2018年7月22日给付30000元,2018年8月8日给付30000元。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起诉后,***于2019年2月3日给付佰汇电缆有限公司20000元,2019年2月4号给付50000元,尚欠330994元。
本院认为,***购买佰汇电缆有限公司电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付清货款,因其未及时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佰汇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佰汇电缆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案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给付佰汇电缆有限公司电缆款3309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6164元,共计357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计332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