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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温某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528民初3454号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0448元,支付自2021年5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的利息16732元,共计107180元,并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全部货款偿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电线电缆制造销售业务,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不定期结算。2021年3月8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货款90448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现履行期已过,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辩称,1.本案事实为原告与北京中亿芯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存在业务交易往来。2020年8月18日,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是某乙公司公司指定收货人,除此之外不存在与原告交易的事实。2.欠款金额不实。欠款金额并不是原告所称双方对账形成的结果,而仅是一份单一欠条,没有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某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0448元,约定出具欠据后两月内还清,如未按期归还,按照总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利息,写明如向法院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费票据、保全费票据、保全保险费票据、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欠据内容不合法不真实,因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不是被告书写,欠条形成应当有对应的基础事实,仅凭该欠条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证据2中的诉讼费票据、保全费票据,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承担,保全保险费票据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对民事裁定书无异议。 ***围绕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某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被告仅为该合同中指定接收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主体,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人;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商业回单两份,该银行单据上表明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是某乙公司。 某甲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的真实性需要向原告核实,但从证据内容看,原告可能与某乙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不能否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对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无法证明***与某甲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电线电缆制造销售业务,与***有电缆买卖业务往来。2021年3月8日,***向某甲公司出具欠据,载明“现***于2021年3月8日欠某甲公司90448元,保证于两个月内还清;如过期不付清,按总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利息,自欠据签名日期起计算,如超期不还款,可向法院起诉,一切费用由欠款单位负责。”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10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购买某甲公司的电缆后未及时给付货款,故某甲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90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项,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虽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36元,并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欠据中约定:诉讼中的一切费用由欠款单位负责,故原告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5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0448元、利息643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97384元;并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99元,***负担112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98元,***负担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害人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