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太重北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404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08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重北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01977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98015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重北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陈 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