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30号
原告: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钢管市场A区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胡淑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由聊城市晓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