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灵,住宁波市北仑区。
第三人: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柴楼6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