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111执3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44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5GYE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州世茂连潘天城项目南地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人民币6058737.99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分配得款552864.03元。现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福州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秀坂路169号(原远洋路北侧)世茂璀璨天成小区(南院)(世茂连潘天城项目南地块)地下室地下1层411车位、412车位、413车位、414车位、415车位、417车位、421车位、422车位、424车位、425车位、426车位、427车位、430车位、444车位、445车位、448车位、450车位、465车位、489车位、490车位、510车位、525车位、526车位、550车位、565微型车位、586车位、587车位、592车位、615车位、616车位、618微型车位、620车位、633车位、637车位、639车位、642车位、645车位、647车位,地下室地下2层453车位、625车位【产权证号:闽(2023)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17772号】,拍卖公告中。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国仲(2024)第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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