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912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罗某。
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仁市碧江区某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