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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某站;福州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912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罗某。 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某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仁市碧江区某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