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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陈某;福州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泉州某有限公司;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4民初2126号 原告:吴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内)。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告:泉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女,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 被告:陈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泉州某有限公司、张某乙、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