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赣0302执保675号
***、***、***、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萍乡某公司工程款的债权金额1500万元。(以实际债权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