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座写字楼15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33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海洋城商业步行街2号楼静浪大厦8层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7000LD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92440.3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17618元,执行费39501元。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保险、股票证券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止)。因其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或余额为零,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查,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 五、经查明,汉中兴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标的额较大,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七、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3710058.39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明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