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财保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座写字楼15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3337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彩虹华府2号楼1单元2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45278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区计生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598760097X。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2023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3)陕07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一、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保全如下财产:2023年11月27日冻结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名下二个银行账户,限冻结金额2008109.5元,冻结时可用余额××元;2023年11月27日冻结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五个银行账户,限冻结金额2008109.5元,冻结时可用余额××元;2023年12月14日查封了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郑区××××××铺、××铺、××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24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7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名下二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郑区××××××铺的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五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郑区××××××铺、××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