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经网络查控,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余额739.29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冻结并扣划第三人现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案款1410181.86元,案件诉讼费8320.41元。本案执行申请费15727元亦已扣缴。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