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3财保55号 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向汉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8109.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3年11月21日汉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上述冻结、查封、扣押金额限定在2008109.5元以内。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若申请人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