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5执204号 ***、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289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当即支付货款60000.00元,下余22894.00元由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股东***出具欠条,如***未按期给付,由***另案主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执2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