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益兴张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滨区张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1957号
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南方商城商住楼1号西单元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8079834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系该公司员工
。
被告:安康益兴张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长岭村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A175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滨区张滩镇人民政府。
机构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张滩村10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2016097249E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
住安康市汉滨区坝河镇斑竹园村九组,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系张滩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益兴张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滨区张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因客观因素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7元,减半收取6,763.5元,由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202009021957150391610900580798345135272367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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