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02民初1585号
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