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5执31号
***、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4460.00元、执行费5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186500.00元的义务,并缴纳了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10360.00元。至此,***申请执行的(2020)陕09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