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泸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5337号
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寇家沟晏台路36号美康华庭2号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8279834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泸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环城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1000848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泸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53元,减半收取104876.5元,由原告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