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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864号 原告:王X,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X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王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