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578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100号金叶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9345N。
法定代表人:张**,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
被告:***,男,生于1984年10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