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祥煜商贸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
被告:陕西祥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煜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