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XX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395号 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25年3月11日,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