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395号
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25年3月11日,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