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顺和建材租赁站与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6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顺和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顺和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8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陕西天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顺和建材租赁站偿还案款2253000元,赔偿款96704.5元,未付款项5%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案件款100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7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