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长山村长山二里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计1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