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785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号钱江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19256881。
代表人:***,经理。
被告:何正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长埭路***号主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何正有、海泰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