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3590号
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日华、陆丽艳,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魏纪军,董事长。
被告:周依明,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9元,减半收取计2729.5元,由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冰玲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