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轨道交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勤,法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顾刚,法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2019)杭仲(萧)裁字第2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判决:一、解除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HGD-NCF01A-2014001的《南昌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AFC系统采购进口代理委托协议》。二、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305,461.4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迟赔偿金2,018,227.14元(延迟赔偿金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仍以8,305,461.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仲裁费、保全费85,857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20年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郑礼生仅有银行少量银行存款、有本地车辆、无证券信息。

3、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0,409,545.63元及相应利息等,截至2020年11月18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0,409,545.63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财斌

审判员  李国兴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