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财保982号
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新双城大厦4幢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91629A。
法定代表人:赵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110471951。
委托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392339。
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4996R。
法定代表人:顾刚。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3688.6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杭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办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323688.6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