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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755号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新双城大厦4幢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91629A。
法定代表人:赵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据以起诉的进口代理委托协议中,原、被告约定了仲裁条款,达成了仲裁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庭提交了仲裁协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仲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089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