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3436号
原告: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淮河路与062乡道交叉口路***刘钢材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建业***A座100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郑州萬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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